( 六 ) 行政处罚的决定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政程序
三、行政复议法基础知识
( 二 )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
1. 一级复议制度。
2. 书面复议制度。
( 三 ) 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2)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3)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
(4)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 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8)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
(9)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
(10)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
(11) 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12) 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2.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 行政法规和规章 ;
(2) 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
(3) 居间行为
( 四 ) 行政复议的机关
(1) 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
(2) 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机关 ;
(3) 做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 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 五 ) 行政复议参加人
1. 申请人。
2. 被申请人。
3. 第三人。
( 六 ) 行政复议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1) 复议申请。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
(2) 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 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 日内 , 决定是否受理 ;
2. 审理与决定。
(1) 审理方式。复议采取以书面审理为主、
(2) 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 , 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3) 复议决定。维持决定 : 履行决定 ; 撤消、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 赔偿决定 ;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法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但不仅仅为财产责任,还有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的范围相一致。
4、民事责任是一种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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