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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辅导:法律责任1

发表时间:2012/4/4 13:50: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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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相关知识点法律责任,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包括:书面通知银拍卖扣押、查封的包括:罚款;没收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主体,具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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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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