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一般规定
1.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和租赁
2.特点:
(1)房地产权属不可分离。——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
(2)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国家对房地产价格实行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3)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办理权属登记。——不包括租赁
(二)房地产转让
1.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2.不允许转让的房地产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转让合同
(1)年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原合同年限-已使用
(2)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重签或变更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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