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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4/1/16 15:10: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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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时效的概念。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

2.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的规定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的规定

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3)《合同法》的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考题·单选题】张某租赁李某的房屋居住。2004年1月5日,李某提出支付租金要求,张某拒绝向李某支付已到期租金。2004年4月,李某出差遭遇车祸后,住院20天,此期间未要求张某支付租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向张某收取租金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5年考试题)

A.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5日

B.自2004年1月5日至2005年1月25日

C.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5日

D.自2004年1月5日至2006年1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特别诉讼时效。根据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其间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本题诉讼时效期间为2004年1月5日—2005年1月5日。另外,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本题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6个月之前,而且在6个月时已经消除,因此,诉讼时效期间还是2004年1月5日—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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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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