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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3

发表时间:2013/2/16 11:44: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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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种类。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重点掌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2.汇兑的规则。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人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欠缺前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其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时,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收款人签名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未填明“现金”字样,需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等,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对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重点掌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的条件和规则(重点掌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没有发运证件的,特殊情况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每笔10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为1000元。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其程序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2)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在法定情况下,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但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的,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四)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重点掌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委托收款规则。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办理拒绝付款。

(五)信用证结算

1.信用证结算的概念。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在我国,国内信用证是一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的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信用证结算的过程(重点掌握)。买方先向开户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由银行开出信用证交给卖方银行,卖方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发货并准备好相应单据,卖方将全部单据连同信用证一并交给卖方地指定银行,该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扣除利息后交给卖方。卖方地指定银行再将全部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开证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偿付货款,并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拿已付款的银行单据到货运公司提取货物。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条款及其结算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免责与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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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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