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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辅导---公司董事会(2)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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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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