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时效的中(注意不是终)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终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此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到该障碍消除。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础知识(新增)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知识
( 一 )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即行政审批 包括审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
行政许可的特点 :
1. 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 是申请的行政行为。
3. 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 是一种需经过依法审查的行政行为。
5. 是一种赋权性的行政行为。
( 二 ) 行政许可的设定
1. 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1) 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
(2) 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
(3)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4) 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
(1)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
(2)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
(3)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 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
(4)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 , 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 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5)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 ,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的其他事项。
3.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
(4) 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 是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三 )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 行政机关。
2.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 ,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不得再委托。
( 四 )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2. 审查与决定。
3. 期限。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 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0 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 , 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 10 日 , 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日 ,45 日内不能办结的 ,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 15 日 , 并告知申请人。
4. 听证。 行政机关在 20 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5. 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 ,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行政处罚法基础知识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 依法应当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处罚特征 :
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 行政处罚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 , 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 二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1.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
(2) 罚款 ;
(3)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4) 责令 停产停业 ;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
(6) 行政拘留 ;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的设定。
(1) 法律。
(2) 行政法规。
(3) 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4) 规章 。
( 三 )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机关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l)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 位 ;
(2)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
(3) 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 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四 )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 ,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五 )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 2 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