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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13

发表时间:2013/7/23 10:17: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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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5】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②野生动植物资源。③文物④基础设施

【考点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特征:

(1)权利的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取得专有所有权即取得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②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大小;

③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不需要单独登记。

(3)一体性: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将三者同时进行。

2.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1/2+1/2)

(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2/3+2/3)

【考点7】共有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全体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8】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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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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