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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论3

发表时间:2013/3/22 10:27: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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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四、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1.费用请求权。费用请求权是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此支付了费用,有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或者偿还该项费用。

2.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当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受托人有向委托人请求支付处理委托事务应得报酬的权利,而委托人必须相应地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委托合同以有偿为原则。因此,如果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报酬事项,但依照习惯或者委托的性质,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为无偿的,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获得了经济利益而请求支付报酬。

3.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有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合同的标的,即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2.诚信义务。委托合同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订立,委托人根据合同将委托事务交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诚信义务。受托人不得利用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为自己谋取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受托人也不得为了自己或者第三人利益,而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3.注意义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以及对委托人利益的影响,给予充分的注意,以免在处理受托事务时产生不利于委托人的后果。如果受托人不尽注意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4.报告义务。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而有义务让委托人了解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受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以请求指示。当受托人处理完毕委托事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

5.保密义务。无论委托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受托人均需负有保密义务。受托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以委托合同的终止为限。而是直至此项保密对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或者没有实际意义为止。

6.转交财产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取得的,还是以受托人名义取得的,均需转交给委托人。

(三)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四)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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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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