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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辅导---行政处罚法(2)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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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四类。

1)人身自由罚

    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种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主要表现形式为行政拘留

2)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希望能力或权利能力(资格)的处罚措施,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没收其一定的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财产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所适用的范围的广泛行。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等。

4)声誉罚

    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权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又:警告、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的形式,又称为罚则,一般由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管理的不同内容和性质,要求有不同的处罚形式,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形式也有许多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警告

    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与警戒。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避免其再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轻微的处罚形式。

    2、罚款

 

    罚款是指违法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经济法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再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3、没收财物

    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行政相对人的部分或全部非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形方式。可成为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从事违法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违禁品等。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予销毁及存档备查的以外,均应上缴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合法的收入和没有被用来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不应成为没收财物处罚的对象。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禁止从事某种已许可的权利或某种资格的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内授权组织,收回或暂时扣押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行政违法相对人的一次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在我国,许可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申请而核发的,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从广义上说包含了营业执照。

    吊销和暂扣是有区别的,吊销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取消,而暂扣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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