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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所得税法12

发表时间:2014/2/27 10:37: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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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免征、减征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除了上述减免税的规定外,《企业所得税法》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减免税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2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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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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