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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43)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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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的申请

 

凡提出破产申请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包括两种:重整和破产清算,即债权人有权在重整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视情形予以选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在重整申请、和解申请和破产清算申请中选择其一。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了要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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