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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公司财务、会计

发表时间:2010/1/14 14:3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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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二、利润分配
公司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如果上年有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予以弥补。
2.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三、公积金的用途
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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