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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法难疑点复习指导(49)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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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它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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