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没有东道国资本加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这一法律特征使其与外国企业区别开来。所谓外国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中没有中方的资本。这是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者指外商在中国投资新建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谓分支机构,广义地讲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虽能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但它不实行独立核算,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到我国,主要从事一定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以及代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它并不属于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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