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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发表时间:2013/2/22 9:58: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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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

1.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出资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例题·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500  B.480  C.450  D.400

『正确答案』A

【例题·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国内甲企业与外国乙投资者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投资总额为1 200万美元。在注册资本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有关法律规定,( )。

A.甲至少出资28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92万美元

B.甲至少出资30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00万荚元

C.甲至少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120万美元

D.甲至少出资36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2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即丙企业注册资本至少为500万美元。所以甲至少应出资500×60%=30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500×40%=200万美元。

(1)减资: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2)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①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②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出资方式

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未按期出资

①双方违约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②一方违约

A.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未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B.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C.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

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15%

C.合营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的,即为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1)A: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2)B: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3)C:合营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只有"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才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4)D: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同步问题及决策权

①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②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

1.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链接】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是执行机构。

(2)人数:不得少于3人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3-13,股份有限公司5-19

(3)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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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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