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与其他责任制度相比,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征:
1.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订立过合同,但合同无效或已被撤销,那么,当事人不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可以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事先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贯彻损益相当的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掌握)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是构成违约责任的核心要件。所谓违约行为,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此处的“合同义务”,既包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包括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的义务。
(二)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并不是所有违约行为都导致违约责任。当违约方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时,违约责任则不会产生。抗辩事由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明后,才能免除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通报义务的,应承担因此引起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2.依法行使抗辩权。合同当事人因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向对方提出协商,或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此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方式(重点掌握)
(一)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以给付货币形式履行的债务。这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用于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违约行为,在买方未向卖方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卖方当然可以要求买方依法支付价款。应当说明的是,卖方要求买方支付价款也是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还可以同时要求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二)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如果该合同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守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况,违约方就应依法继续履行合同。
(三)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如果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则是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者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的财产价值已出现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失去的、预期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主要是指交易利润。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另外,当事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违约方承担,但是若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3.赔偿损失的计算。计算赔偿损失应当依照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支付赔偿金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时的状态,因此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间接损失。
(2)赔偿限制原则。适用完全赔偿的原则确定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能够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获得充分的补偿,但为了公平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益,有必要以可预见性规则来对完全赔偿的原则作一些限制。依照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即采用了这一原则。《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五)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是说,当事人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只能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的一种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两种责任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四、其他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文章:
关注: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时间 证书领取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