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A企业转让B公司的事项由A企业决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但是,因为该转让事项属于重要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依法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2.按照规定,拟购买B公司的5家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A企业和C企业签订产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协商B公司重组方案。因为A企业转让B公司之后,不再对B公司拥有控股地位,按照规定,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A企业应当与受让方C企业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
4.A企业与C企业约定5000万元转让价之后,不能立即交易。因为交易价格5000万元低于评估值6000万元的90%.按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A企业与C企业约定的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对于付款期限。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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