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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制定人:债务人(债务人管理的情况)或管理人(管理人管理的情况)
(2)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2.重整计划的通过
(1)分组表决: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②职工债权
③债务人所欠税款
④普通债权
【补充1】(超纲)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补充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知识点十二、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未按期申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知识点十三、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程序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
1.申请人:债务人
(1)直接和解: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转为和解: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2.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VS和解
| 重整 | 和解 | ||
| 申请人 | 直接 | (1)债务人 (2)债权人 |
债务人 |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债务人 | |
| 制定人 | 债务人/管理人 | 债务人 | |
| 执行人 | 债务人 | 债务人 | |
| 表决 | 分组 | 不分组 | |
| 效力 | 债务人 | √ | √ |
| 债权人 | 有担保/无担保 | 无担保 | |
| 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 × | × | |
| 执行成功 | 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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