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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2

发表时间:2013/7/22 10:10: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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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6】行政许可制度

1.定义: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体现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可以认可各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注意1:上位法设定的,下位法只能作出具体规定。

注意2: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4.程序: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考点7】行政处罚制度

1.行政处罚的设定

 

创设权

规定权

法律

各种

上位法有设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地方性法规

各种-—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

规章

警告、一定数量罚款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考点8】行政复议制度

1.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审查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

【考点9】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经济管理法律法规,侵害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实施了经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3)经济犯罪的主体是依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人。

(4)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且大都出于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考点10】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

(1)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2)侵权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法: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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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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