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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经济法预习第三章(1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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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责任

1.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有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破产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6.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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