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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法2

发表时间:2013/4/9 10:40: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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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 。

A.不承担责任

B.按照入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C.承担有限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2.退伙

(1)退伙原因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当然退伙
除 名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
(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例题: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利益。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做出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裁决

答案: C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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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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