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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4

发表时间:2013/8/13 14:55: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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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五、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种类

通动产 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生效 
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生效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二)交付的特殊形态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记忆】买方先借后买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即: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示例】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甲之后将电脑卖给丙,可以通过通知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

3.占有改定(继续占有)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记忆】卖方先卖后借

知识点六、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完全物权、整体性、恒久性、弹力性(各项权能可以分离)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注意1】孳息(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独立的物)

定义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果树所结果实  1.有约定按约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  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  租金  1.有约定按约定
2.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注意2】处分包括法律处分(所有权消灭)和事实处分(改变所有物的性状)

(三)所有权的取得

关键点:

◆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后果:

(1)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先占  1.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如:捡贝壳)
2.性质:单方事实行为。(无须意思表示) 
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产品及孳息 
征收  1.前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做法: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所有权转移 
没收  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添附  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分离在经济上不合理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且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之物。 

3.不适用情形: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

(2)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除非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

(3)无偿受让

(4)明显低价购入

(5)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添附

形式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示例】雪碧和红酒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示例】房子刷漆 
加工  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示例】木材加工成家具 
归属  (1)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协议不成,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3)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系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其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行使

(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

(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绝对消灭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相对消灭

(4)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5)所有权被抛弃。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征用 
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对象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 
后果  1.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使用后仍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补偿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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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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