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6

发表时间:2013/8/13 15:02: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九、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要求, 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通风、采光发生的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排污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相邻防险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知识点十、共有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

(2)特征:

①主体:多个所有权人

②客体:并不是分别所有

③内容: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④性质: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2.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1.判断标准: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份额的划分: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约定→出资额→等额)

3.权利义务

占有、使用、收益 (按份额享受)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
管理财产 (约定→均有)  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份额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2.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处分共有财产 (约定→2/3)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费用承担 (约定→份额)  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 (约定→随时)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债务  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有所有权)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份额的确定  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
【链接】按份共有: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处分共有财产(约定→全体)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按份共有: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权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
【链接】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费用承担  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链接】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负担。 
共有物的分割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是造成损害要赔偿。
【链接】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债务  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链接】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四)共有物的分割

分割方式 协商确定。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折价分割)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变价分割)予以分割。

(五)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知识点十一、用益物权概述

1.定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他物权)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限制物权)的权利。

2.分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

相关文章: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四章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第三章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证券发行制度汇总

关注: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在线模考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c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