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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10

发表时间:2014/4/23 16:5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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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考题点】合同的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买卖为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债务的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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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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