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公司法既是公司的组织法,又是公司的行为法。作为公司组织法,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作为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内容。作为公司行为法,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债券和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公司财务、会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等内容。
《公司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它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1.1994年7月1日以后,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1994年7月1日以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登记成立的公司,可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3.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适用《公司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与其他企业组织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
2·从责任形态上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从人员结构上看,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体现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企业内部生产经营与组织领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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