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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资产评估师考点经济法第二章(2)

发表时间:2013/8/6 11:13: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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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知识点五、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1.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二)事务执行以及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责任承担:(口诀:对外无限连带,对内需要赔偿)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不得)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行为

关联交易 竞业禁止 出质 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可以)

【链接】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通知 )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同普通合伙

(五)入伙、退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

【链接】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比】当然退伙的对比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强制执行 退伙 退伙

吊销资格证书 退伙 退伙

丧失偿债能力 退伙 不退伙

行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伙

【结论】有限合伙人不因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退伙。

(2)财产的继承(顺理成章取得):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对比】财产继承的对比

 

 

(3)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链接】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1.条件(约定事项):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法定事项)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限制: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知识点七、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民后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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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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