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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股份有限公司(9)

发表时间:2010/1/14 14:32: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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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的转让(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重点掌握)
1.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1)股份转让的自由。原则上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股份转让的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股票交易的管理,避免有关人员利用股份的转让进行投机,牟取暴利,《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股份的转让并非绝对自由。
(2)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股份转让的方式。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交付股票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须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记名股票的失效。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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