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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精讲8

发表时间:2014/6/11 13:5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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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经济法考点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概述

特征: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比公司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条件

(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B.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例题·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集体所有制企业

D.上市公司

E.自然人

『正确答案』ABD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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