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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的变更详解

发表时间:2013/6/13 16:3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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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两种。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的内容所做的修改。依法变更是指当出现某些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例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受害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在合同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重点掌握)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即合同权利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内部效力,以及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内部效力,即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时,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转移,依此转移,受让人取得了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全部交付和告知受让人;

(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合同权利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合同权利转让所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

(1)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不得再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另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或者不再履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重点掌握):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形式。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相互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条件成立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约定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终止。法定解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当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的期限和程序。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双方约定和《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消灭。具体说: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能有效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以及有效地制裁违约方。

(三)合同债务的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四)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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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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