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
一、概述
A、概念、作用(保护)
B、立法现状1+4+1
新破产法是指2006年8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旧破产法涵盖了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2/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以下简称《民诉法》)、3/1991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4/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5/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新破产法的看点:
去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6月1日施行。与此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比,企业破产法主要有以下5大看点。
看点一: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根据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拖欠,必须优先清偿给职工,就是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也要随后清偿;企业破产法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
评:由侧重保护工人阶级利益进一步转向保护资本家利益,职工利益排除圈外,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予以折中。
看点二: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评:政策性破产的终结,不过还有“最后一班车”。
看点三:重整为企业摆脱困境带来一线生机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评: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这是对大公司利益的进一步保护。
看点四:“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评:也就是说,此前“假破产、真逃债”是不被禁止的。
看点五: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终止。
C、破产界限:关于破产界限的新规定: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受理程序:a/债权申报和登记b、债务人义务 c/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d/债权人会议
三、管理人
A/管理人含义(清算组)
B/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及义务
四、债务人财产
A/定义(破产财产)
B/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C/其他情形
D/取回权、破产抵消权(取消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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