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信托法
一、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了解)
(一)信托概述
(二)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信托具有下列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2)信托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3)信托中,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行使;(4)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
信托与代理的区别是:(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信托权限一般不受限制;代理人则是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活动。(2)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互分离,代理所涉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同属于被代理人。信托与行纪的区别是:(1)信托涉及财产管理、利益分配等广泛事务,行纪主要是受托买卖。(2)信托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则是有偿的。
(三)信托的种类
1.按信托财产性质,可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2.按受益人性质,可分为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按信托目的,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4.按信托设立依据,可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5.按受托人性质,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和法人通用信托。
(四)信托法概述 (了解)
二、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设立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2.信托财产确定、合法。
3.信托文件要式。
4.信托财产依法登记。
(二)无效信托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依法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信托财产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信托为其他目的设立,受托人为此目的进行诉讼或者讨债的,不影响信托的效力。
三、信托财产 (掌握)
(一)信托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消、折股等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设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双重所有权”冲突;立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即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能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作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3.信托财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强制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如利息税、印花税);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5.受托人管理、处分的不同委托人的信括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互之间不得抵消。
四、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情况,并查阅有关信托账目和文件。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不当处理信托事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受托人
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的义务。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
(2)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
(3)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4)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三)受益人
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否则信托就失去意义。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生效的方式主要有:(1)签订时生效:(2)承诺时生效;(3)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期限生效的,期限届至时生效;(5)需要办理登记的,登记时生效;(6)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信托生效。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包括有: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享受信托利益。
2.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3.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4.依法转让、继承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了解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收支情况,并查阅相关信托账目和文件。
6.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
7.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受托人不当行为的申请权。
受益人行使5、6、7项权利时,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四)信托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没有规定的,按照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归属。
(五)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设立公益信托以及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第二节 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投资公司概述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公司,简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
(4)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 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法律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委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财产。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信托公司的上述业务包括外汇义务。
信托公司可以接受公益信托。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8)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前述第(7)项、第(8)项的限制。
信托公司接受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2)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3)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信托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
信托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不重要)
一、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发展
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
(二)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分类
1、特点。
(1)众多分散、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