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关于中外合作各方出资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只须确定双方的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用借款进行投资的,其担保自行解决。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在合作期间,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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