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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章节考点14

发表时间:2013/7/23 10:17: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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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9】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地随房走

5.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考点10】地役权

1.特征:

(1)具有从属性(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权的独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3)有期限的物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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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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