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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经济犯罪

发表时间:2014/1/16 15:10: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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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犯罪构成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

1.主刑

(1)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2.附加刑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考题·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 )。(2009年考试题)

A.警告

B.罚款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E.管制

[答疑编号1135010409]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种类。我国刑法规定了9种具体的刑种,其中包括5种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4种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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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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