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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概念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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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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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代理人名义:直接代理
以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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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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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不是机械的传达委托人已确定的内容,不同于传达消息,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表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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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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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有三方关系人,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如甲委托乙保管包就不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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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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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首先是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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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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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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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
1.代理不同于委托:委托不要求意思表示,可以不涉及第三方;代理一定涉及第三方。
补充: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称“委托代理”,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2.代理不同于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不同于代表:代表人和被代表者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二)代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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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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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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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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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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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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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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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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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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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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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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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代理
(再代理) |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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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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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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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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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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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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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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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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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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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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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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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小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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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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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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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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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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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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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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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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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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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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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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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见“隐名的间接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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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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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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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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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