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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者:债务人
2.监督者:管理人
3.约束力:
(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效力: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未按期申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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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