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伙企业法4

发表时间:2013/4/9 10:40: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6)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眼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丙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是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

相关文章: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论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汇总

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所得税法汇总

关注: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