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程序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颁发、修改等步骤与方式。
(1)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一般需要有行政相对人首先提出申请。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许可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行政机关受到申请后,分别情况,做不同处理。
(2)审查与决定
许可机关受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对申请及事情事项应进行全面的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权利或资格的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对申请审查之后,一般作出两种决定:一是准许颁发许可证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有统一格式,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许可证载明许可证名称、许可证事项、许可证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的名称及公章、发证时间和许可证编号等法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许可证后应予公告的,或者许可机关认为有公告必要的,许可机关应发布许可公告。
另外一种决定是不予颁发(拒绝颁发许可证)。行政许可机关载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应该拒绝,签发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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