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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3/2/22 9:58: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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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1.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的)

2.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 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新设期限 并购期限

一次出资 6月 3月

分期首次 3月》各自15% 6月》60%

分期的总期限 2年 1年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1)通过"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达成的并购--并购期限(3,6/60%+1)P87第4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不低于20%(同公司法)P87第三段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达成的并购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P87页倒数第二段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新设期限)P93第二段

(4)"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达成的并购(P87页倒数第二段)

①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购买价款的支付,适用并购期限)

②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p87页最后一行)

(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例题·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我国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该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 )的新增注册资本。

A.50% B.40%

C.30%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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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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