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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

发表时间:2013/12/13 11:35: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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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

1.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记忆)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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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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