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点:诉讼时效

发表时间:2014/12/11 10:27: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即:“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债权人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2.特征:

2.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记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编辑推荐: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

2015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点:行政许可制度

2015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ldx)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