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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公司的合并、分立

发表时间:2010/1/14 14:42: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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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1.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签订合并协议,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称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二是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同时原公司解散。


(二)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1.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重点掌握)公司合并时,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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