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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经典练习23

发表时间:2014/3/13 13:4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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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产评估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经典练习

(1)1996年2月,中国的三家公司和美国的两家公司,开始在中国沿海某市筹划设立一渔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筹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五位发起人共认购400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1998年3月5日该公司的全部股款已募足,并经某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出具了验资报告.3月22日,创立大会召开,其与会认股人数810人,占全部认股人数的61%,他们所认购的股份总数合计为3920万股.在创立大会召开过程中,考虑到近期沿海水域污染严重,有480名认股人同意不再设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鉴于有超过出席创立大会人数的过半数的代表表示不愿再继续设立公司,创立大会遂作出了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但作为发起人的美国两家公司提出 异议.

(2)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经依法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8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查实,该公司在股票发行期间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1997年度的实际亏损,虚报为盈利;

②该公司上市后,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将上半年的亏损,披露为盈利;

③公司由于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从事捕捞作业,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事未予披露;

④挪用募集资金,投入股市,以多个个人股票帐户名义买卖股票.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应界定为何种违法行为?对该上市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处理?

正确答案: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基本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过半数是中国公司,发起人5人以上,注册资本超过法定最低限额.但由于创立大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创立大会的决议无效,从而影响到公司章程的通过.创立大会召开的违法之处有:与会认股人数所认购的股份数额未达到股份总额的1/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合法.法律规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股本总额的35%以上,该公司的5位发起人认购了股本总额的50%.

(2)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分别界定为:①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将亏损虚报为盈利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②上市后,继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的行为,属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股东的行为;③对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属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的行为;④挪用募集资金,以多个股票帐户买卖股票的做法,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对该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为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主要责任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永久或暂停从事证券业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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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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