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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行政许可制度

发表时间:2013/5/22 10:41: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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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相关重点,小编整理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前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前提),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要式)等形式,依法赋予(授益性)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不和创收相联系)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的情形(选择题)

 

 

2.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

【注意】设定权(创设权)vs规定权

设定权: 原来没有,创造一个

规定权: 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注意】

1.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除表格内四层级以外不得)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书面

2.审查与决定。

(1)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形式审查看材料

(2)实地核查:核实材料实质内容:两人以上核查;——实质内容审查

(3)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4.听证:

(1)时间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有效期满前30日向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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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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