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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①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其他所得,参照前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上述第②项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亏损的结转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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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