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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纳税人的这部分支出是在税后利润中支出,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遵循国际惯例。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是按照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的乘积,是在确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后才确定的应纳税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预先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扣除,否则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而且,企业所得税税款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承担。如果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那么税收滞纳金的实际承担者就是国家。
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应由纳税人承担。如果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则这些损失就转嫁到国家头上。
第五,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纳税人超出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以外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以外的捐赠,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税收管理。
第六,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第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③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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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