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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经济法复习指导------拍卖法律制度(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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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拍卖的概念: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作用:价钱的公道,实现财产价格最大化
三、种类:公拍和私拍、定向拍卖和非定向拍卖
四、我国拍卖法概况(附:1996年拍卖法)
五、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四节 买受人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节 佣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
规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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