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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产权登记(重点掌握)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都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管理机关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发给国家授权的管理部门;集体所有的房屋和私有房屋,或其他权利证书直接发给房屋所有权人。
新建成的房屋,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其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臀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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