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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复习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法(5)

发表时间:2010/1/18 17:00: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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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重点掌握)


1.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按照上述条件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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